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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胜榜与张永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小民初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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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胜榜。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祥。委托代理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榜与被告张永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榜在开庭审理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胜榜负担。

审判员:刘燕玲

书记员:段丽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