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胜榜。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祥。委托代理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榜与被告张永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榜在开庭审理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胜榜负担。
审判员:刘燕玲
书记员:段丽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