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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屠金荣与上海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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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屠金荣,男,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蒋辰逵,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和平,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金荣诉被告上海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屠金荣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屠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屠金荣负担。

审判长:骆俊生审判员:任士贵审判员:汪莲

书记员:钱杨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