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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荔浦县双江镇保安村娄山屯第六村民小组与莫朝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荔民初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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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荔浦县双江镇保安村娄山屯第六村民小组(原第六生产队)。诉讼代表人莫中炳,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唐太彬,南宁市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朝超,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宝玉,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荔浦县双江镇保安村娄山屯第六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荔浦县双江镇保安村娄山屯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荔浦县双江镇保安村娄山屯第六村民小组承担。

代理审判员:莫田华

书记员: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