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兴阳路**。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邱志佳。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与被告邱志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晓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春天,被告邱志佳及位于本小区25号楼的邻居违章将自己的小院扩建,向南扩出大约2米,我们物业公司予以制止,但被告不听继续扩建。被告扩建小院侵占了公共绿地,侵占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违反了和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其位于即墨市万科四季花城小区25号楼102户违章扩建的院子恢复原状(详见购房合同和规划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居住的即墨市万科四季花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邱志佳居住在该小区25号楼102户。在被告入住前,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装修管理规定的第九条约定被告不得改变花园及房屋的结构。2012年春天,被告及位于本小区25号楼的邻居违章将自己的小院扩建,向南扩出大约2米,原告予以制止,但被告不听继续扩建。被告扩建小院侵占了公共绿地,侵占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照片、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小区内住宅专有部分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及设施共同共有,业主行使权力不得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邱志佳违反和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物权法相关规定,擅自扩建自己的小院,违反和原告的合同约定,且侵占了公共面积,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故原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要求被告将扩建的校园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志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位于即墨市万科四季花城小区25号楼102户违章扩建的院子恢复原状(详见购房合同和规划图)。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邵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