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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赵殿智与杜金花、荣玉朋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即民初字第4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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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殿智。被告杜金花。被告荣玉朋。被告徐家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殿智与被告杜金花、荣玉朋、徐家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典智于2012年11月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殿智负担。

审判员:刁振华

书记员:宋福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