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辉,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孟世银,男,55岁,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恩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良胜审判员:张国和审判员:臧传斌
书记员:宋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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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辉,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孟世银,男,55岁,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恩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良胜审判员:张国和审判员:臧传斌
书记员:宋咏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