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二行122614元、第三十三页第六行142696.93元、第三十三页第十四行142696.93元;现更正为:127154元、147082.93元、147082.93元。
审判长:段晓明审判员:冯多祥人民陪审员:王生文
书记员:蔡之福
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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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二行122614元、第三十三页第六行142696.93元、第三十三页第十四行142696.93元;现更正为:127154元、147082.93元、147082.93元。
审判长:段晓明审判员:冯多祥人民陪审员:王生文
书记员:蔡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