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永红,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高中文化,现任茶陵县妇幼保健院收费员。2013年8月25日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永红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海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余永红身为茶陵县妇幼保健院的收费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赌博或用于因赌博所借高利贷利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永红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直至一审宣判前不能全部归还,造成单位实际损失264029.07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余永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永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永红未归还的公款人民币264029.07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永红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温鑫人民陪审员:陈丽华人民陪审员:谭建华
书记员:彭双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