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超,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宜宾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超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超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超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