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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建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刑初字第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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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夺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8日被继续取保审于住所地。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3)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且所抢夺的款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建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建犯抢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林

书记员:刘贞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