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3)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小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际,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田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鲁志杰
书记员:刘贞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