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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江银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下刑初字第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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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江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新娟。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银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江银及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新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江银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江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财物数额不大,且已追回,使用匕首只是为了逃跑,抢劫犯罪情节一般,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江银到杭州市下城区门婆园68号一楼附2号房间窃得被害人祝某放在房间内桌子上的联想牌E430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91元)。当被告人赵江银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祝某发现,随即被告人赵江银携带电脑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将电脑丢弃。当被告人赵江银逃至下城区上海铁路工务大修段项目部工地时,面对闻讯赶来抓捕其的群众,被告人赵江银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经鉴定为管制刀具)抗拒抓捕,后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江银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2013年6月8日下午13时许,其在杭州市下城区门婆园68号一楼,进入一间出租房内窃得一部笔记本电脑,将电脑放在旁边布袋后离开房间,刚出来没多远就听见后面传来一女子叫声,其发觉被发现了,于是将电脑扔到了路边的草丛继续逃跑,逃到火车道的工地上,后被抓获的经过。其辨认出作案地点为杭州市下城区门婆园68号一楼附2房间;其抛弃笔记本的地方为弯道处的草丛处,被抓获的地点为门婆园附近上海铁路工务大修段工地内的铁道内。2.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祝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住在门婆园68号一楼附2房间,2013年6月8日下午13时许,其去门婆园69号101房间找其朋友秦某逛街,回去收衣服时,发现一男子拿着一个环保袋走过,环保袋和秦某送其的一样,其赶紧进房间查看,发现凳子上的笔记本电脑失窃,于是追出去并喊上秦某抓小偷,旁边德昌公司的一员工看见了,帮其一起追小偷,一直追过了铁路边上的工地,小偷翻过工地围栏,德昌公司的员工紧追不舍,其和秦某翻过围栏的时候,发现小偷已经在两个铁道之间,其看见小偷右手拿了一把刀对着德昌公司的这名员工,后该员工和他僵了一会后将小偷制服,后来房东抱着其电脑过来了,说是在工地大门附近路边捡到了。其电脑是一台联想ThinkPadEdgeE430型号的笔记本电脑,颜色是黑色的,硬盘500G,内存2G,于2013年3月以3400元购买。3.证人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8日下午13时许,其在沈家路156号杭州德昌食品公司上班,看到两个女孩子在追被告人赵江银并称电脑被偷了,其帮她们一起追,赵背着一个包,一边跑一边说,我“电脑已经扔了,你还追我”,赵往铁路边的工地方向跑,工地里的工人截住他,其看见赵右手拿着一把匕首刺向截住他的工人,工人闪开了,赵继续跑,其继续追,其翻过一个铁路栅栏后追上赵,赵又拿刀刺其,其闪开了并将赵制服。刀是一把折叠刀,15公分左右。4.证人杨某的证言,其住杭州市下城区门婆园69号,证实案发当天,其准备去公司开会,刚从家里出来听到一个女孩子在喊抓小偷,然后看到有两个女孩子在追一个男子,该男子在其家门口路的转弯处将一个包扔到路边的草丛中然后继续往前跑,其紧跟两个女孩子也追了上去,到了路的拐弯处捡到了刚才男子扔的一个包,捡起包后继续追,并喊着让工地里面的人帮忙一起抓该男子,其看见该男子翻过了铁路围栏跑了进去,一个男子也跟了进去,跑的那个男子好像手上拿着东西朝着抓他的那个男子扬了几下,没多久就将逃跑的男子抓住了,其后将捡到的包还给了那个女孩。其捡到的包是一个深色的环保袋,追他们的女孩子一个叫秦某,住其家,一个叫祝某,住门婆园**。5.证人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8日下午13时许,其上班路上听见有女的哭喊抓小偷,这时其看见被告人赵江银快速从其面前跑过并把手上的一个深色的袋子扔在路上,几分钟后发现赵又跑到了工地,其堵住他并见赵手上拿着一把黑色的小刀,然后翻过工地的铁路栏杆,看到一个男子已经追上他,并把他制服。后来有人手上拿着被抓男子扔的那个袋子问谁的东西,得知是追小偷的女子丢的笔记本电脑。6.证人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8日,其在暂住的门婆园69号门口车上拿好东西,看被告人赵江银从门婆园68号里出来,接着祝某出来说赵是小偷,偷了其笔记本,然后二人就追赵,见赵把手里环保袋扔在路边,有一个路人帮忙一起追,赵穿过铁道后被抓住,其听祝某说在远处看见被抓的男子拿刀对着那个路人,抓住小偷后房东拿过来电脑说在工地大门附近路边捡到的,是用一个咖啡色的环保袋装的。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江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扣押折叠刀一把(黑色,日美牌,型号5963,长约15cm),T字开锁工具一把(黄黑色塑炳,STANLEY,型号94-349,两头分别为“一”字形状和六边形),插片一条(白色塑料,宽约3cm,长约12cm,双层)。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祝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型号E430,黑色,硬盘500G,内存2G),后公安机关将该笔记本电脑发还祝某。9.管制刀具认定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上交(上缴)收据,证实赵江银携带的刀具一把,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管制刀具,且办案机关已将上述管制刀具一把上交。10.接警单、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情况及被告人赵江银系被抓获归案的经过。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12.销售合同,证实涉案笔记本的购买价格。13.价格鉴定,证实涉案黑色联想笔记本(ThinkPadE4303254A67)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91元。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江银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江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江银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江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江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且已追回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江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从被告人赵江银处扣押的犯罪工具折叠刀1把、T字开锁工具1把、插片1条,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骆燕人民陪审员:王金莲人民陪审员:岑宪权

书记员:马海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