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效福。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史慧锋、杜斌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效福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怡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效福及经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史慧锋、杜斌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效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效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追回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黄效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效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骆燕人民陪审员:王义杰人民陪审员:赵招娣
书记员:马海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