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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栋、孙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下刑初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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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栋。2013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旺。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栋、孙旺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栋、孙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栋、孙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栋、孙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栋、孙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骆燕人民陪审员:王义杰人民陪审员:岑宪权

书记员:马海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