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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杜国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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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国强。2008年12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国强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书记员黄玉芬、被告人杜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国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磨刀棒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小丹人民陪审员:徐新樵人民陪审员:段耀锋

书记员:胡丛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