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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成龙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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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龙。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高翔。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龙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玮、书记员叶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龙及其辩护人高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成龙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第二次抢劫行为系未遂,属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29日至4月30日,被告人王成龙三次持刀在便利店、超市、足浴店内进行抢劫,共计劫得人民币123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成龙在本市上城区清泰街481号喜士多便利店内,持刀威胁收银员王某甲,抢得人民币235元。2、2013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成龙在本市上城区姚园寺巷56号雨轩足浴店内,持刀威胁服务员吴某等二人,因店内无钱而未得逞。3、2013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成龙在本市上城区望江路103号世纪华联超市内,持刀捅伤收银员王某乙,致王某乙轻微伤,抢得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3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江城路699号附近人行道上抓获被告人王成龙。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其在本市上城区清泰街481号喜士多便利店内,被一男子持刀威胁抢走人民币235元,及该男子的体貌特征、穿着打扮、所用刀子的特征。(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30日凌晨,其与另一名服务员在本市上城区姚园寺巷56号雨轩足浴店内,被一男子持刀威胁要钱,因店内无钱而未得逞,及该男子的体貌特征等。(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其在本市上城区望江路103号世纪华联超市内,被一男子持刀威胁要钱,因其反抗,右前臂被刺伤,后被抢走人民币1000元,及该男子的体貌特征等。(4)证人代某、许某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一男子持刀在华联超市望江店抢走1000余元人民币,并刺伤收银员王某乙。以及该男子的体貌特征等。(5)刀具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成龙抢劫时所持刀具的外观特征。(6)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在财物被劫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7)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依法扣押刀具一把。(8)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向华联超市望江店、喜士多便利店调取监控录像。(9)监控录像截屏照片,证明被告人在世纪华联超市望江店、清泰街481号喜多士便利店抢劫的事实。(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成龙的身份情况。(11)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成龙系被动到案。(12)检验结果告知单,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受伤致右前臂见1.0CM缝合疤痕,达轻微伤标准。(13)管制刀具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成龙抢劫时所用的折叠刀符合管制刀具标准,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管制刀具。(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成龙指认出实施抢劫的地点及购买刀具的地点;被害人王某甲经辨认确认在喜多士便利店内对其进行抢劫的男子是王成龙;被害人王某乙、证人许某、代某经辨认确认在华联超市望江店内对其进行抢劫的男子是王成龙。(15)监控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王成龙在清泰街481号喜多士便利店、望江路103号世纪华联超市抢劫时的监控情况。(16)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三次抢劫的事实,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第二次抢劫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次抢劫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成龙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35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折叠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枫人民陪审员:段耀峰人民陪审员:咸青央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