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仁。2013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仁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戴丽、书记员吴栩漩,被告人刘俊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俊仁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俊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俊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宗雄信人民陪审员:骆仕君人民陪审员:朱志华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