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耀玉,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耀玉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征得公诉机关、被告人的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耀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耀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以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耀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彰生人民陪审员:韦英人民陪审员:覃姣红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