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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韦继喜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2013)江刑初字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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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继喜,男,1989年5月9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柳江县进德镇泗浪村泗浪屯**之三。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7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上海市北新泾区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4月17日由柳江县公安局将其提押至柳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辩护人韦运成,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继喜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孛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继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继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持刀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二起,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韦继喜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继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乙霖人民陪审员:韦英人民陪审员:覃姣红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