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315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柳江县成团镇××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12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7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孛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归案后,梁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乙霖人民陪审员:韦英人民陪审员:覃姣红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