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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苗与于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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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苗,女,200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法定代理人陈振华,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陈苗之父。被执行人于琦,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于琦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陵县泾渭苑分理处的1800元。现已被申请执行人陈苗的法定代理人陈振华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411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罗娟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