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江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7)即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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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江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7)即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