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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4

(2013)即行执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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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机构代码:00516624-5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李永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永花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无执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即行审字第162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