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甲,滨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被执行人谭某乙,青岛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甲与被执行人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即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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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某甲,滨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被执行人谭某乙,青岛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甲与被执行人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即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