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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012)

(2013)即行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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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即墨市芙蓉街**。被执行人姜海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姜海涛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行审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王冬梅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于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