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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即调执字第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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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即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健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