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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淑芳与李育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3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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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淑芳,女,193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育军,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芳与被执行人李育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淑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李育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淑芳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