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岳晨,男,2004年7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岳昌宝,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杨岳晨之父。被执行人杨妮,女,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桥初字第0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杨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妮银行存款447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同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