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甲。被执行人韩某乙。
申请人韩某甲申请执行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人韩某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宿建东
书记员:杨会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