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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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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人韩某甲。被执行人韩某乙。

申请人韩某甲申请执行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人韩某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宿建东

书记员:杨会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