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婧轩,女,2007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钢,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婧轩与被执行人王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婧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936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0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