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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婧轩与王钢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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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婧轩,女,2007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钢,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婧轩与被执行人王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婧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936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0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