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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家乐与徐建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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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家乐,女,2004年12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宁霞,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建国,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家乐与徐建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家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每月300元,8个月,共计2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该案退出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