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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雨怡与乔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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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雨怡,女,2005年8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杨海军,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系杨雨怡之父。被执行人乔小娟,女,1983年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雨怡与乔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雨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00元(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