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雪情,女,2002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辉,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一终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辉银行存款4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或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昆执行员种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