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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辛雪情与辛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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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辛雪情,女,2002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辉,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一终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辉银行存款4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或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昆执行员种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