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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倩倩申请执行温庆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马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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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倩倩,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村。被执行人温庆,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解放区城南路家俱厂家属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马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温庆至今未按(2011)马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王月霞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