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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西执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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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闫某。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李杰审判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