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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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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女,汉族,1995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郑某乙,男,汉族,1960年5月2日生。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05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6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29日,被执行人郑某乙自动将申请执行人要求的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的抚养费3600元缴至本院,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郑某甲,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执字第002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