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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骆某甲与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3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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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骆某甲,女,汉族,1998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骆某乙,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骆某甲与被执行人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4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骆某乙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骆某甲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9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骆某乙在中国银行西安紫薇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3年2月28日从中国银行西安紫薇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骆某乙应承担的2012年11月、12月的抚养费共计1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2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