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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君杰与赵强娃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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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2002年2月1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赵某乙(又名赵某丙),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

赵某甲依据本院生效的(2003)阎民康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赵某甲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抚养费16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赵某乙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阎民康初字第55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博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