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少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工资,直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牟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