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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某甲申请执行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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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某甲,女,现住河口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崔某乙,男,汉族。

崔某甲申请执行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河少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某乙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崔某乙的工资及奖金,每月除留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予以扣留,直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牟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