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兰芝。被执行人李志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4-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9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润清审判员:吴澜人民陪审员:李丽
书记员:李珊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