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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汤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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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汤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汤某某给付自2011年8月至汤某某年满18岁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被执行人汤某某已履行完毕。现已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红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