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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2)崂执字第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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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9年1月24日生,住青岛市市**。法定代理人宫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9日生,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发执行通知及传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2011)崂少民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代理审判员:贾瑞红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