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靳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馆计征(2012)02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自动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僧寨储蓄所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僧寨储蓄所账号:60×××05帐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峰
书记员:郭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