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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5

(2013)馆法执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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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靳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农民。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23作出的馆计征(2012)05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未自动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62×××75帐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金超

书记员:郭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