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靳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农民。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23作出的馆计征(2012)05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未自动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62×××75帐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金超
书记员:郭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