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阎良区延安街**。法定代表人吕海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党某某,女,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系袁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行执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袁某某、党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袁某某、党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6430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已向其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行执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艳执行员白凌河执行员杨博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