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卫某某与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3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卫某某,女,汉族,1945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辛某某,男,汉族,1940年9月16日出生。

申请人卫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辛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元,已受偿3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0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