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郑某乙,男,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阅,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第一笔案款未到付款时间,(2012)胶少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少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