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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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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郑某乙,男,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阅,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第一笔案款未到付款时间,(2012)胶少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少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