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京京,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葛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燕名下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应南
书记员:黄海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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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京京,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葛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燕名下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应南
书记员: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