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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京京与葛燕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观执字第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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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京京,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葛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燕名下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应南

书记员: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