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2009年9月1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80年2月28日生,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梁某乙,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梁某甲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抚养费14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梁某乙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2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